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57號
PCDV,114,司促,8757,2025070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債 權 人 王洪仁

債 務 人 詹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伍仟參佰陸
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