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高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貳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