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06號
PCDV,114,司促,8706,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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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6號
債 權 人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勝
債 務 人 林始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貳仟肆佰玖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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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