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債 權 人 李婉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梅琳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為
同欣電子之公司地址,債務人梅琳達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
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查訪紀錄表附卷
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