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53號
PCDV,114,司促,4353,2025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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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BEST TRADE ENTERPRISE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鄭一農

債 務 人 黃丹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拾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壹
角陸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美金 96,691元 BEST TRADE ENTERPRISE LIMITED、鄭一農、黃丹杏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337% 002 美金 135,481.5元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337% 003 美金 210,516.8元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231% 004 美金 39,322.26元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289% 005 美金 112,844.2元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1408% 006 美金 42,172.9元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232% 007 美金 64,513.5元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020%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美金 96,691元 BEST TRADE ENTERPRISE LIMITED、鄭一農、黃丹杏 自民國113年 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美金 135,481.5元 自民國113年 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美金 210,516.8元 自民國113年 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美金 39,322.26元 自民國113年 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美金 112,844.2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美金 42,172.9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美金 64,513.5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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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