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493號
PCDV,114,司促,19493,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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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思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思融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7月17日止累計487,239元正未給付,其中481,984元為本
金;5,2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4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984元 吳思融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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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