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86號
債 權 人 沈晏莛
債 務 人 林榮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參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