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順傑
債 務 人 張隱鐘
一、債務人張順傑、張隱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
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順傑前就讀亞東科技大學即亞東技術學院邀
同債務人張隱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 份,
金額總計 356,73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張順傑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08,251 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6月25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隱鐘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8,251元 張順傑、張隱鐘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8,251元 張順傑、張隱鐘 自民國114年 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