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啓紘
債 務 人 洪進興
一、債務人林啓紘、洪進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
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啓紘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
債務人洪進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2萬5,465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啓紘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9萬1,86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洪進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1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865元 林啓紘、洪進興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1865元 林啓紘、洪進興 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865元 林啓紘、洪進興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