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欣儀即周麟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欣儀即周麟妃於民國109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
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07月15日止累計263,875元正未給付,其中261,94
8元為本金;1,9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9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948元 周欣儀即周麟妃 自民國114年07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