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4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務 人 李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零壹拾
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