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821號
PCDV,114,司促,18821,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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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包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包玉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6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143,95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6,84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5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8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3951元 包玉珍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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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