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760號
PCDV,114,司促,18760,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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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麗惠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7月11日止累計54,766元正未給付,其中52,669元為本金
;1,60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洪麗惠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
9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91,066元正未給付,其中87,
887元為本金;3,154元為利息;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洪麗惠於民國113年01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31日
起至民國120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51,549元正未
給付,其中49,459元為本金;1,497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7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669元 洪麗惠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7887元 洪麗惠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459元 洪麗惠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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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