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560號
PCDV,114,司促,18560,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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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生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7,1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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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