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482號
PCDV,114,司促,18482,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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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羅秀環
相 對 人 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語吳沛霖(殁)

特別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歐鉞系
統傢俱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昱任律師(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於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鉞系統傢俱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特別代
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尚欠本金161,631元暨約定
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催繳仍未獲清償,故聲請人對相對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吳宸語
吳沛霖業已死亡,而相對人迄未完成改選董事,原法定代
理人吳宸語吳沛霖董事職務當然解任,致相對人現無法定
代理人為非訟法律行為,恐因久延而受損害,而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
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吳宸語
吳沛霖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因死亡當然解任,是相對人歐
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乙節,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吳宸語吳沛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堪認相對人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其為
非訟行為,則聲請人為相對人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聲請選
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件已得到賴
昱任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聲請人114年7月
14日聲請狀、賴昱任律師114年7月4日特別代理人願任同意
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審酌選任賴昱任律師為相對人歐鉞系統
傢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依其法律專業,應可保障相對
人之非訟程序權益,自屬適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賴
昱任律師於本支付命令程序,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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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