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7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陳鼎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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