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450號
PCDV,114,司促,18450,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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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謝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六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麗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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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