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231號
PCDV,114,司促,18231,202507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日月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日月星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淇
債 務 人 陳景淇





債 務 人 黃品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零柒佰
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