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170號
PCDV,114,司促,18170,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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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玉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玉潔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37,66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
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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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