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072號
PCDV,114,司促,18072,202507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挺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謝挺憲於民國107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相對人謝挺憲於民國110年7月7日向聲請
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相對人謝挺憲於民國94
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
7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9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0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5342元 謝挺憲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40% 002 350106元 謝挺憲 自民國114年6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80% 003 405416元 謝挺憲 自民國114年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