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丁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零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丁木於民國112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7月04日止累計302,080元正未給付,其中291,024元為本
金;10,75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024元 張丁木 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