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871號
PCDV,114,司促,17871,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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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宇泰陳凱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宇泰陳凱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
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
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
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
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5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8,153
元消費款、新臺幣 2,551元循環利息、新臺幣 900元費用(
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51,604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
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8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53元 陳宇泰陳凱宥 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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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