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債 務 人 徐仕穎
賴慧文
一、債務人徐仕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柒萬
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徐仕穎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慧文給付之。債務人如不
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