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810號
PCDV,114,司促,17810,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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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1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張鈺侖
債 務 人 魏嘉伯


魏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壹仟
玖佰壹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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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