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0號
債 權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債 務 人 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債 務 人 層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一、債務人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歡樂全球國際
有限公司、層峰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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