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749號
PCDV,114,司促,17749,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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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林志宗

債 務 人 陳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零陸萬
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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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