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連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壹拾伍萬零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0月1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帳款尚
餘157,632元,及其中本金150,75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