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513號
PCDV,114,司促,17513,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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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壹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3740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6840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5570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6655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1265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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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