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503號
PCDV,114,司促,17503,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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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彭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參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美玉於民國109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彭美玉於民國110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5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750元 彭美玉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80% 002 新臺幣5684元 彭美玉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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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