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421號
PCDV,114,司促,17421,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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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債 務 人 妮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函
債 務 人 蒲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柒
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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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妮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