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394號
PCDV,114,司促,17394,202507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伍佰參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