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8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鄭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壹仟伍佰伍拾柒
元、未受償違約金貳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