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32號
PCDV,114,司促,16832,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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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2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債 務 人 黃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肆佰玖拾
肆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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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