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687號
PCDV,114,司促,16687,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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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靜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靜瀅於民國110年09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楊靜瀅於民國102年05月0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19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37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864元 楊靜瀅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165068元 楊靜瀅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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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