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李白翎
債 務 人 李白峰即李張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素娟即李張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素青即李張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有福即李素恒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綠淵即李素恒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綠峰即李素恒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綠書即李素恒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昱堃即李素芬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鳴劭即李素芬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白翎、債務人李白峰於繼承李張香之遺產範圍內、
債務人李素娟於繼承李張香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李素青於
繼承李張香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謝有福於繼承自李素恒繼
承李張香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謝綠淵於繼承自李素恒繼承
李張香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謝綠峰於繼承自李素恒繼承李
張香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謝綠書於繼承自李素恒繼承李張
香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王昱堃於繼承自李素芬繼承李張香
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王鳴劭於繼承自李素芬繼承李張香之
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
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