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56號
債 權 人 葉佐鴻
趙玉文
李建宏
陳月卿
蘇嫈媛
葉智承
債 務 人 艾蓓麗
債 務 人 宋禹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佐鴻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玉文連帶給付柒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建宏連帶給付柒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月卿連帶給付柒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嫈媛連帶給付柒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智承連帶給付柒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