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謝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止,以本金肆仟
參佰肆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止,以本金捌仟柒佰伍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十四日止,以本金壹萬參仟貳佰零捌元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五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以本金肆拾貳萬參仟捌
佰壹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止
,以本金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
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