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596號
PCDV,114,司促,1359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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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韋辰
債 務 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即滙聚餐飲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振宇



債 務 人 張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零貳佰柒拾
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零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捌萬貳
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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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