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173號
PCDV,114,司促,12173,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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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白富中
債 務 人 謝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零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19元 謝丹旎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 002 新臺幣 1,397元 謝丹旎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8% 003 新臺幣 17,967元 謝丹旎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4 新臺幣 32,535元 謝丹旎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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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