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
債 權 人 鍾宜庭
債 權 人 鍾聞豐
債 務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宜庭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聞豐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伍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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