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534號
PCDV,114,司促,10534,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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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陳韋宏陳建全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品蓁陳建全之繼承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琬錡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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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