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成功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溱
債 務 人 莊昭輝
債 務 人 莊梅卿
債 務 人 莊昭鈴
一、債務人莊昭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伍
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梅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壹拾肆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莊昭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壹拾肆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主張債務人莊昭輝、莊梅卿、莊昭鈴等前
積欠其於債權人社區內區分所有建物於民國113年度應繳納
之管理費(總額為351600元),債務人雖已於民國114年5月16
日向債權人繳納,但尚積欠上開應繳納管理費至民國114年5
月16日止之未繳納期間所生之遲延利息,為此請求變更原支
付命令聲請之請求金額為上開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載之金額。
五、如各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對該項所
載之金額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分別對各項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