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王雅伶
被 告 陳約翰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60號)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萬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某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於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義」、「毛毛」之成年
人所屬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件詐騙集團)
,擔任面交車手,由本件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前於112年10月
間之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媛」、「廖梓妍
」向原告佯稱依建議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
誤,遂依指示於113年1月30日12時5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
之福壽公園,交付新臺幣(下同)89萬元予依本件詐騙集團
「阿義」成員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前往之被告,被告
並向原告出示偽造之「嘉信投信、外派專員、張聖文」之工
作證、將蓋有偽造之「嘉信投信」、「張聖文」印文及簽名
之收據交付原告收執,被告再依「阿義」指示將前開款項攜
至指定地點,交予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被告所為業已構
成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共
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
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
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
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刑
事程序中承認犯罪,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2
1號電子卷證核閱無誤,且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3至2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
之主張,經本院審酌另案卷宗,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以,本件被告加入本件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基於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之故意,對原告行使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據,並向原告
收取面交之款項,致原告受有89萬元之損失,是依前開規定
,被告與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原告
所受之上開財產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9萬元,洵屬有據。
㈡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屬未定給付期限,而原告所提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9月2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
證書可查(見附民卷第11頁),被告未為給付自應負遲延責
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9萬元
,及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依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其擔
保金而予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
保後免為假執行。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雖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惟本院仍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以備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所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