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36號
PCDV,114,勞訴,13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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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吳洳靚

訴訟代理人 葉名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於另案起訴請求:⑴確認陳賴勇張芮綺等14人間
僱傭關係不存在。⑵確認陳賴勇非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
照機構(下稱優護網機構)之負責人。⑶確認郭恩惠為優護
網機構之負責人等情,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審理
在案。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該另案訴訟即本院113
年度勞訴字第24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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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