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02號
PCDV,114,勞補,202,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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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差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所定數額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
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
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院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4,727,700元,應徵收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
後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
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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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