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97號
PCDV,114,勞補,197,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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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賴皇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啟瑞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
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
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
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
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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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