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馨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000 號0樓、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湘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PHAM THI PHU(范氏福)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40元。惟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P
HAM THI PHU(范氏福)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HA THI NGU(何
氏五)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89,3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340元,本件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萬元 1 利息 9萬元 113年7月12日 114年7月10日 (364/365) 5% 4,488元 2 利息 9萬元 113年6月14日 114年7月10日 (1+27/365) 5% 4,833元 小計 9,321元 合計 18萬9,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