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66號
PCDV,114,勞執,6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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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昆明
相 對 人 友品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4年5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
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爰請求鈞
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5月
2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詳如調解方案。
1.資方應給付如下:……⑶蔡昆明:113年12月至114年4月份工
資120,000元,114年7月1日為第一期給付20,000元、114年8
月1日為第二期給付20,000元、……及114年12月1日為第六期
給付20,000元。……2.上述分期資方應於每期給付日將各期金
額逕匯入勞方蔡昆明等4名之原領薪資帳戶,如一期未給付
視同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
給付之12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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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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