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顏銘志
相 對 人 顏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200
元在案,惟相對人僅履行10,400元,剩餘800元差額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
准以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
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瑞和機電工
程有限公司」,並非本件聲請人請求之相對人顏瑞宏,相對
人顏瑞宏調解當時僅係瑞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
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顏瑞宏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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