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胡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安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
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